September 8th, 2007 by aimlesswu
讨论转学经验之前还是先说说为什么要转学。我一直觉得,如果不是喜欢法律的话,这一行无论如何不是令人愉快的地方。这一行门槛高,回报却没有那么优厚,如果只是为生计考虑,实在不如去念MBA或者CS或者Finance。
言归正传。如果毕业之后要做执业律师的话,HLS和Boalt或者任何其他T14之间没有任何区别。(地域因素不考虑在内,如果谈地域的话,Boalt在加州基本上是Columbia在纽约的地位,但是到了纽约就会比较吃亏,DC就更加困难。)HYS和其他T14的真正区别在于clerkship,teaching和 politics。我不是公民,所以基本上和politics无缘了。但是自从真正开始念法学院,我自己的职业目标就一直在practice和 teaching之间徘徊。想选择teaching一个是因为我LG是consultant,总不能两个人都每周工作80+hrs,第二个是因为我自己比 较喜欢学术,而且也没有什么语言上的障碍,最后呢,我没有loan,所以没有经济压力(汗一下)。经过一年的研究我发现中国的F1学生要做clerk是可 以的,但是只能是non-continental US的judge。也就是说,在巡回法庭这一级,只有Puerto Rico的Judge Torruella, 和Hawaii的Judge Clifton。每年Boalt也有很多去做clerk的,但是在这么小的pool里面,我想还是HLS的机会大一些,况且如果能从HLS毕业的话,也许 没有clerkship也能稍微弥补一下。
除此之外就是个人原因。我实在没有任何兴趣做IP,而这个领域在Boalt被无限放大了。此外我还是很怀念波士顿的, Harvard有它自己的一种魅力,与学校声誉排名这些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我很想念那些图书馆和学校教堂早上的Harmony以及圣诞礼拜。
于是决定了要转学。
但是这当中还是牺牲很多的,比如说第一年结束的时候 student journal board election就不能参加,moot court我想了想还是不想放弃,于是去参加了,并且坦白说我准备transfer–当时看评判的眼神我就知道我没有可能了,白准备了那么久。:(还有 么,两个学校的law review是overlap的,这个我后面可能还会写一下,反正我最后把boalt的放弃了(觉得留下来的话估计十有八九还是要进private practice,law review就意思不大了)。所以想转学的同学一开始这些最好就考虑好,值不值得为了一个去更好学校的机会放弃这许多。
我7月初的时候刚交掉申请表格,正属于所谓的辗转反侧的时候,当时反复分析过自己申请当中的优势和劣势。当时么基本上也算是打发时间了,不过现在我到不用费心想了。
优势如下:
1L排名约20%-25%(自己估计的,boalt没rank)
非 常强的推荐信。我们contract分到据说现在是声望最高的prof. Eisenberg,不过由于west的 contracts教科书是他写的,所以他结结实实得让我们从头念到了尾)。另外一个老师是第一学期教我civil pro.的,她也许没有Eisenberg那么有名,但是她对我的背景,未来的打算都非常熟悉,所以能写到点子上。其实我要离开boalt,心里面还是非 常舍不得这位教授的–在HLS也未必能遇到这么好的mentor了,连未来5年的路都帮我安排好了一个…写推荐信的时候,她要了我的resume, ps, 成绩单,第一年的civ.pro考卷。所以可以说她知道我的方方面面。
第一年的活动:RA,一个student journal的assistant editor,pro bono work。好像就是这么些,没看resume。暑假是在1st Cir. 做extern,具体哪个judge我就不说了。
connection:我觉得这个还是很重要的。未见得学校会多看重,但是没有很强的connection,PS还是很难写得好的。
最后, HLS网页上说他们一般只考虑从前waitlist过和录取过的学生。我第一年申的时候,在waitlist上待到了9月份……(当时我master还没念完,想concurrent来的。)
劣势:
我的LSAT…当年我申请的时候觉得163虽然难看,但是也没有那么难看,所以最初申请就只申了前6名加Boalt。没想到过了两年,163连50都不能保证了…… 不过事实证明学校大概是不看LSAT的。
本科。这个么,我连续关注过好几年HLS的entering class profile,这几年都没见到过国内本科的。
还有么我的1L成绩在transfer当中可能也不算是非常吸引人的吧。
开学后的几点简短想法:
1. 课程还是要难很多的。而且最主要的是老师的确会问很难的问题,而且不是你随便说两句就能过关的。这点Boalt的压力要小很多。
2. OCI我现在还说不好,据Career Service的人说,如果转学前的学校不是T14的,可能会有负面影响,但是很明显Career Service和学生都没什么压力的样子,往年的数据看起来也很漂亮。
3. 开拓人际关系上会有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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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5th, 2007 by silent singer
http://www.chinalawblog.com/, hosted by two American lawyers who are obviously “Zhong Guo Tong”. It is interesting to see how American lawyers decipher Chinese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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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4th, 2007 by silent singer
以前对家庭法的理解很狭隘,以为大部分工作是起草文件,或者在办公室给怒目相对的夫妻做思想工作 (类似于街道办事处大妈干的活),似乎是很惬意的工作,所以今天去了两个雇主的INFORMATION SESSION, 回来之后决定,这比 大妈干的活复杂多了,或许不是我的兴趣所在。不过一个法官给了一些非常有用的建议,对此领域有兴趣的人或许可以听听。
家庭法大多涉及到儿童权益问题,需要做大量的诉讼工作, 需要和大量的家庭打交道,他们是矛盾重重的夫妻,爱子或“恨”子的父母,无辜无助的孩子,所以这个工作的最大特点是EMOTIONALLY DEMANDING,法官说她在当法官之前做了25年的政府律师,经手过谋杀案,到过杀人现场目睹过非常可怕的情景,但现在的案子有过之而无不及,有的孩子被父母虐待致残,甚至致死;法庭每天都充满了哭声 (像我这种看电视经常眼泪哗啦的人或许应付不了这种挑战)。 做这类工作的律师应该善于与人交流;有很好的ADVOCACY SKILLS (也就是很好的LITIGATION SKILLS), 有机会经常在法庭旁听案件审理是简单且有用的学习; 能在压力之下高效率工作并且高度灵活(当然这几乎是所有顾主都喜欢的)。 很多相关政府机构和地方法庭在招人的时候很注重申请者的经验和兴趣,分数相对次要。工资也和其他类似工作一样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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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3th, 2007 by littlenorth
最近大家好像都很安静,是不是开学以后就忙起来了?我正好今天得闲,来汇报一下偶们这里的一点动态。密歇根法学院终于成立了一个中国法律学生社团,几个中国学生和几个一年级的老美一起弄起来的,第一次开全体大会呼啦来了一大批人,有那么好几十,也不知怎么一下就有那么多人对中国感兴趣。说是张罗着要出中国法期刊,不知能不能成功,在美国研究亚洲法的圈子本来就比较小,还有《哥伦比亚亚洲法评论》这么个老大在那里,新成立的中国法期刊恐怕会起步艰难。
除了哥大和宾大以外,还有别的专门以中国法为主题的学生社团和刊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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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6th, 2007 by Yeqing Zheng
看了那篇台湾律师的文章,里面提到了很多大陆与台湾律师思维上的差异。有位读者也提到,希望能够来美国法学院学习这样的法律思维。但我突然想到,其实英美法的法律思维与文中提到的大陆法的思维也有不小的区别,不知道法学院的同学是否也有类似的感觉。
文中提到法律人的思维应该像树枝状,要“懂分類有系統地思考”。我想这很可能是大陆法的特色之一。相对而言,大陆法的体系更为明确,法律原则之间有较为清晰的脉络可寻,就像树枝,枝干之间有主次之分。而如果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我觉得英美法的体系更像书架,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较为模糊,法律思考更像博览群书,然后从各个法律中选取支持自己的观点。所以,对法律体系的掌握并不是那么的重要,更重要的是分析案例之间的区别和权衡法律原则间的矛盾。我又想到以前曾听过一种说法,大陆法重视演绎思维,强调从一般到特殊;而英美法重视归纳思维,强调从特殊到一般。这种说法可能有些偏颇,因为无论在哪一种法律中,归纳思维和演绎思维都是密不可分的。但至少它说明了英美法和大陆法在法律思维上还是存在着一些区别。
举个例子,翻开一本大陆法的民法教科书,第一章一般都是总论,首先建立起法律的框架;之后是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再然后才是代理,债权,物权等等。章节之间有明确的主次之分,有逻辑上的归属关系。把全书的章节目录汇总一下,就能整理出民法体系的大纲。而英美法的教科书呢?翻开一本侵权法教科书(Torts),第一章是故意伤害(intentional torts),第二章是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第三章是过失伤害(negligence)。其章节的编排更多地反映了侵权法在历史上的沿革,章节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从属性。而一些原则,如合理性原则(reasonableness)又贯穿整个侵权法。仅仅依靠章节标题,而不了解案例之后的背景,是很难整理出一个树枝状的侵权法体系来的。
再比如,大陆法强调“构成要件”,案子要有“请求权基础”,诉讼要强调有法可依。这些观点在英美法中就没有那么的重要。从衡平法法院开始,英美法就为“无法可依”的官司提供了诉讼的渠道。而现在美国的司法审查也起到了类似的作用。比如美国法律的第十四修正案 “No State shall …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如果我的自由受到了侵害,即使在没有法条规定的情况下,我也可以直接诉诸宪法。而这一“自由”的含义非常广泛,大到妇女的堕胎权(Roe v. Wade),避孕权(Griswold v. Connecticut),小到流浪汉在路边闲逛的权利(Papachristou v. City of Jacksonville),都被涵盖在这“自由”之下。这类宏观的,不定型的原则,为英美法的诉讼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也为很多难以定性的权利提供了法律救济。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想,大陆法更接近于法学家造法。从早期的《法学阶梯》,到后来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是法学家通过理性的思维,对法律进行系统的梳理,然后总结出极为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而英美法很大程度上是习惯法,是法官造法。法官在处理实际案件时,关注的并不是法律的体系,而是案件的公平和正义。最早的英国巡回法官可能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可能引经据典,他们依据的往往是判例,是习惯,是长期实践中被社会所接受的法律。英美法中的很多所谓“法律原则”,实际上,只是法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传统,背后并没有深刻的理性思维作为基础。(比如,合同法中的consideration。)但久而久之,社会对于判例产生了认同,也就成为了规范社会的准则。
换而言之,英美法就像是自然生长的产物,它可能不优美,不典雅,也没有大陆法的高度抽象性;但它可能更活泼,更丰富,更能自我革新,创造出更适合于社会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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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6th, 2007 by littlenorth
多谢marytu的推荐,找到了这篇很有意思的文章,讲的是一位台湾律师在大陆执业的经历和看法,特地链接过来大家一起看一下。没有读过彭定康的那本书,但是文中引用的那段话让人忍俊不禁。可能双方都有“秀才遇见兵,有理讲不清”的感觉,确实是中式思维和西方思维方式在交流中的脱节,不过这已经是十年前的事了,相信现在和以后会好很多。至于他提出的大陆法律人素质问题,我觉得没有必要上纲上线到政治体制的层面,大陆法制教育本来起步就晚,底子薄,在早期出现种种问题再正常不过了。
还顺便长了个小常识:cause of action看来台湾译为叫“请求权基础”,不知大陆叫什么。台湾法学院如此强调cause of action,在美国的法学院里好象没有这么翻来覆去地讲cause of action,至多在民事程序里有failure to state a claim upon which relief may be granted这么一说。可能是因为普通法里cause of action大多没有法律条文可依,而是由数百年来的习俗定下来诸多条目,偶尔还能发明出些新的来。在联邦法律里有private cause of action一说,倒经常是当事双方辩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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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6th, 2007 by littlenorth
最近为了准备一门课的期末论文上网看了一些中文法律论文,可能是因为互联网上刊登的文章没有经过严格筛选的缘故,文章质量良莠不齐,从立意新颖论述严谨的,到四处抄袭毫无观点的都有,但都有一个特点:引用论据较少。一篇万余字的文章,也就给出十来个脚注,还有不少没有给出引用的页码,所以文章的论据无从核实,也很难判断出是作者自己的观点还是摘引他人的观点。相比之下,美国法学评论要求借用一切前人提出的观点时都要注明出处,一篇文章给出数百个脚注十分常见,这样一来,何处是作者引用他人观点,何处是作者新的论点都一目了然,读者作进一步阅读研究时也能够有的放矢地去找其他的资料。
之后猜想可能中文法律论文没有像美国的bluebook一类的统一格式手册来规范引用的格式,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没准中文法学刊物的编辑们可以联合起来发布一个规范,同时让国内法学院的学生们加入到编辑工作中来,帮着订正脚注什么的,这样更容易和美国这里的法学界交流一些。(我想中国法律学者鲜有在美国一流法学刊物发表文章的原因,主要不是因为理论或知识上的问题——中国人在其他领域的国际一流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很多——而是由于缺乏引用的习惯,因为很多美国的法学评论(密歇根包括在内)一看根本没有按照bluebook格式要求来写的文章基本通通据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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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5th, 2007 by Yeqing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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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9th, 2007 by Yeqing Zheng
最近海外各大华文网络媒体上,一件事闹得沸沸扬扬。故事的主是是斯坦福大学的某华人助理教授,著作颇丰,前途光明,且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偏偏冒出一位青春少女,声称与该教授大有关系,据说已为其生下一子,但某教授如今翻脸不认人。于是“痴情女未婚先孕,猥琐男始乱终弃”的老套情节再度上演。一时间网上各色人等,群情激奋,口诛笔伐,好不热闹。
本来这事也就属于道德败坏的范畴,犯不着咱们法学院的blog跟着凑热闹。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该女生声称与这位教授初尝禁果的时候,还不到18岁。按照加州的法律,与不到18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可能被视为强奸。
国内的各位看官且莫奇怪,俺知道国内现在风气日开,18岁以下有性经历的简直比比皆是。最近北京市搞了个调研,6.2%的高中生坦然承认曾有性经历。都说美国性观念开放,但人家最开放的加州偏偏有这样一个奇怪的规定,根据California Penal Code, Section 261.5(a),法定强奸(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被定义为“an act of sexual intercourse accomplished with a person who is not the spouse of the perpetrator, if the person is a minor. . . . [A] ‘minor’ is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与之相比,咱中国人民共和国可只承认14岁以下的法定强奸。根据最高院2003年出了一条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两者一比较,中国的法律可谓“人性化”了许多,充分体谅我国广大青少年的生理需要。
而且,这里加州的定义中用的是person,即不管是男是女,也不管对象是同性还是异性,只要是18岁以下,就有可能被判为强奸。早年加州的法定强奸对男女有所区别,在强奸中只对男性追究刑事责任。结果1981的一个案子(Michael, M. v. Superior Court)就将这条法律告到了最高法院,依据是这条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中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的原则,对男性有所歧视。虽说最终最高院判决这条法律并未违宪,但加州最后还是妥协了。现在的法律中对男女一视同仁,一概追究刑事责任。
话说回来,为什么会有法定强奸这样的规定出台?如果男女双方你情我愿,为什么法律要干涉闺房之内的行为?最常见的理由就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十几岁的豆蔻少女,可能还没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与其让她们受伤害,不如禁止她们发生性关系。可是细想一下,这个说法有些经不住推敲。在加州,法定的结婚年龄是15岁,比法定强奸的年龄还要小三岁。婚后夫妻之间自愿的性行为当然不是算是强奸,法定强奸的条款中也特别对这种情况作了豁免。这样的结果就很奇怪,十五六岁的少男少女,一方面法律认为他们没有明辨是非,选择性伴侣的能力,另一方面反倒承认他们有能力选择结婚伴侣。如果说未成年人容易头脑发热,不计后果,那难道婚姻这样的终身大事,后果不是更加严重么?
另一种理由是社会对这种婚前性行为表示反对,通过立法的手段对这种行为表示道德上的谴责。可是美国宪法中规定了个人有一些不能剥夺的自由,而其中一条就被解释为隐私权。2004年的Lawrence v. Texas一案中最高院就认为,同性间的性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州议会必须有足够的理由才能剥夺个人的隐私权,而议会对于同性恋的敌视不能成为合法的立法动机。在法定强奸的例子中也是一样,如果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恐怕还不能够作为合格的理由。
更站得住脚的理由,可能是社会需要防止未婚母亲的出现。尤其是18岁以下的未婚母亲,身心皆未成熟,一旦怀孕,对孩子对自己都不是件好事。这也是最高院在Michael, M. v. Superior Court一案中认为合理的理由。但如果法律的目的真是如此,那么其重点就不应该放在惩治罪犯上,而应该放在防止怀孕上。同样,这也不能解释为什么会对男女一视同仁。
读者可能觉得这些分析纯属小题大做,但其实这中间大有文章,这涉及到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平衡。美国现在最热门的法律话题,如堕胎、如同性婚姻,均与此相关。这些社会问题的演变足以左右美国的政局。在中国,最近几年也有了类似的争论。一方面如李银河等人,认为中国目前的法律对个人权利保护得不足,所以才会有“夫妻看黄碟”这样的荒唐事件发生。所以他们提倡更为宽松的社会环境,限制国家权力对于私领域的侵犯。另一方的观点认为,中国社会现在缺乏一定道德准则,婚姻结构受到极大的威胁,所以更应该利用国家权力保护传统的价值观。比如前两年的“二奶继承案”,法院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取消了遗嘱中留给二奶的财产,否定了个人对于财产的支配。近几年,这类案件层出不穷,足以反映中国社会在性观念上的争论和变革。
而在我看来,这些不仅仅是社会问题,这同样也是政治问题。社会变革是政治变革的先声。未来中国的政治体制必定会反映中国社会对于个人自由的价值判断。眼前这场茶杯里的风波,其反映的说不定正是国人对于个人自由和公共权力的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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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9th, 2007 by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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